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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同意支付宝变更为无实控人,现在谁说了算?

来源:旋欣头条   作者:综合   时间:2024-03-28 16:00:44

文丨柯锦雄

近日,央行发布银许准予决字〔2023〕第189号文,同意同意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支付中华上下五千年之大召唤系统

消息一出马上引发关注,宝变一些不懂的无实网友就有疑问了,央行同意支付宝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控人这是现说不是意味着支付宝以后是国有的了?

当然不是这样的。

01.

正常的央行信息变更

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法当中特有的概念,是同意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支付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宝变人。这一概念常见于上市公司,无实因而上市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控人概念比公司法要更为清晰,根据上交所、现说深交所以及北交所的央行《股票上市规则》,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而言,中华上下五千年之大召唤系统如果是有限公司,实控人发生变化一不需要审批,二不需要公告。但是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由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需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但一般也不需要审批。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需要审批的公司基本上集中在监管要求非常严格的金融领域,需要审查实际控制人的资格。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四种情形。《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七种情形。因而这些行业领域内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均需要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

按照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由金融监管总局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实控人变更由证监会审查核准。

但是支付宝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其实际控制人信息变更应属央行审查批准,而授权央行审查变更事项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于12月9日发布,要到明年5月1日才生效。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变更实际控制人应当经央行批准。按照央行2021年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实控人变更实际只需要报告,而无需审批。在相关监管办法尚未生效之前,央行已经开始审批了,或许是参照其他金融机构监管要求,也反映出目前国家对于金融领域的监管日益严格的趋势。

02.

实控人怎么识别?

按照实控人的概念,实际控制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不是。不同于控股股东可以直接以股权比例识别,实际控制人的识别往往需要经过多轮穿透。有限公司由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不是特别高,因为实控人的识别出了特殊行业监管要求之外,很少需要披露。

根据公开信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由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持股,因而谁能够控制蚂蚁集团,谁就能支配支付宝100%的表决权。也就是说要识别支付宝的实控人,就需要识别蚂蚁集团的实控人。

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资方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股份的,即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计算表决权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可转换工具、可执行认股权证、可执行期权等潜在表决权。

投资方未直接或间接取得被投资方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一)投资方通过与其他投资方签订协议或其他安排,实质拥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方具有实际支配被投资方公司行为的权力。

(三)投资方有权任免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的过半数成员。

(四)投资方在被投资方董事会或其他类似权力机构具有过半数表决权。

(五)其他属于实质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构成控制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均有资格单独主导被投资方不同方面的决策、经营和管理等活动时,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视为对被投资方形成实质控制。

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投资方在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时,应当书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关系。

在2023年1月7日之前,马云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持有蚂蚁集团53.46%投票表决权,是蚂蚁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因而也是支付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但1月7日蚂蚁集团在其官网发布了一则《关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的公告》。该公告当中股东上层结构调整,马云与其一致行动人协议取消,各方独立行使表决权。蚂蚁集团从有实控人变更为无实控人。按照蚂蚁集团的说法,提升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强化与股东阿里巴巴集团的隔离。

由于按照《金融控股公司试行办法》的要求,对金控公司股东、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有要求,2021年阿里巴巴因为“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罚款182.28亿元,这或许影响了马云成为蚂蚁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而由于马云以少量股权,控制蚂蚁集团超一半表决权,权责失衡,也增加了蚂蚁集团的监管风险。而无实际控制人也减少了实际控制人个人风险影响公司合规程度,实际上是进一步减少了公司经营风险。

03.

支付宝以后谁说了算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要求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持牌经营管理。蚂蚁集团恰好落入监管的范围之内。

2020年10月,蚂蚁集团IPO上市前夕被叫停。之后被金融管理部门多次谈话,蚂蚁集团一直在配合监管部门完成合规要求,变更实际控制人也是其中之一。2020年11月日实施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金控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格有着详细的规定。

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实际控制人一般都有“一参一控”或“两参一控”的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股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10%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同一实际控制人不得控制两个及以上同一业务类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而该条第二款有例外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的投资主体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投资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入股或并购重组高风险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由于蚂蚁集团控制的企业分别持有银行、基金、证券、支付、保险等多种类金融牌照,因而按照监管要求,蚂蚁集团只有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才可能突破“一参一控”的要求。2023年7月7日,金融监管部门发布对于蚂蚁集团的处罚决定,对其及旗下机构罚款71.23亿元人民币。7月26日市场传言蚂蚁集团将申请金融控股牌照,按照《准入规定》金控公司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蚂蚁集团正考虑将其区块链、数据库管理服务和国际业务从负责申请该牌照的主要实体中剥离出来。

而之前金融监管体系本身也在变动,蚂蚁集团的金控牌照申请也因为监管体系调整而耽搁。随着金融监管总局组建完成,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各监管部门之间监管职责理顺。蚂蚁集团1月7日就变更上层股权架构,央行直到年度才最终核准,大概率蚂蚁集团的按照监管要求整改已经得到金融管理部门基本认可,蚂蚁集团的金控牌照大概率会在2024年得到批准。

变更为无实控人之后,支付宝,或者准确来说蚂蚁集团是谁说了算。在此前蚂蚁集团《关于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的公告》当中在股东层面没有出现对股东大会的控制,也没有任何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人数超过全体董事半数的控制董事会的情形,另外在董事会还引入第五名独立董事,从而实现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这样的调整让蚂蚁集团的股份表决权更加透明且分散。蚂蚁集团未来没有具体谁能说了算,需要公司整个治理层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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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