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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楼市调控升级 限售范围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

来源:旋欣头条   作者:百科   时间:2024-03-28 18:23:32

  4月17日,沈阳升级市行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楼市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调控万域争仙限售范围由“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扩展至“全市行政区域(不含辽中区、新民市、限售康平县、范围法库县)内”。扩展同时,至全政区为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沈阳升级市行防止局部区域房价过快上涨,楼市对沈河区、调控和平区、限售浑南区(三环内)3个区域实行限购政策。范围

  《通知》中提到,扩展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至全政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沈阳升级市行万域争仙下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住房的,可在限购区域购买1套商品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该《通知》自4月15日起开始实行。

  沈阳市曾在2017年8月份实施了限售政策。当时规定,在三环区域及浑南区全域(不含沈抚新区)内,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商品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家庭唯一二手住房的,不予限售;购买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自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满5年可上市交易;购买二手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起满2年可上市交易。

  以下为《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全文:

  沈政办发〔2018〕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在继续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做好稳房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新增土地供应,供应规模不低于2017年水平,在坚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前提下,灵活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限地价、竞自持”和“限地价、竞租赁住房”等竞价方式。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大存量土地攻坚力度,挖潜存量土地资源,保证土地供应后备资源。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对施工进展缓慢、停缓建等开发不充分的项目,督促其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尽早入市销售。(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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