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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生课间坠亡有同学反映孩子离开教室神情不对 警方排除刑事案件

来源:旋欣头条   作者:热点   时间:2024-03-28 23:56:03

  中国小康网 2019年10月15日9点27分,杭州高级中学高一学生小林的女生母亲,突然接到小林班主任王某的课间真香警告:不婚女神狂宠夫电话。小林班主任王某称小林跳楼,坠亡孩子现在正在浙大一附院抢救。有同映孩

  小林的学反刑事母亲听到消息后犹如晴天霹雳,一下子就惊呆了:“孩子早晨从家里出发都很正常,离开怎么几个小时后人就没了”。教室警方

  心急如焚的神情小林母亲马上打出租车赶往浙大一附院,10点左右的不对时候,小林母亲赶到了浙大一附院的排除抢救室,孩子正在抢救室里紧急抢救。案件10点41分,杭州真香警告:不婚女神狂宠夫医生从抢救室里出来,女生向孩子的课间亲人宣告,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林的父母质疑小林在学校是否遭遇到了什么刺激。他们要求查看教室内的监控视频。学校已将事发前后的视频全部交给警方,家属曾提出想看教室内的监控,但教室里装的是高考监控,只在用于高考时开启,平时关闭。

  事发次日(即10月16日),小林的家属,在派出所查看了事发前后4分钟的监控视频。

  监控显示,15日8点55分,小林从教室里冲出来,跑进走廊的厕所里,约逗留1分钟后,小林从厕所出来,接着从楼梯上到五楼;8点59分,小林从五楼跳下;9点,校内清洁工发现坠楼的小林,9点1分,校医和校长到场。

  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发生意外,学校有没有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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