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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能否返还?最高法: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是重要考量

来源:旋欣头条   作者:娱乐   时间:2024-03-28 23:18:43

界面新闻记者 | 高佳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2月11日,结婚间长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彩礼全国妇联,返还法共透视医圣(福先生)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最高重考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同生

案例1显示,结婚间长2020年9月,彩礼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返还法共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最高重考为与对方顺利结婚,同生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结婚间长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彩礼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返还法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最高重考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同生

审理法院认为,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透视医圣(福先生)家庭负担。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会导致基于婚姻的很多财产安排出现失衡现象,彩礼问题就是这种困境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称,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陈宜芳指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虽然将彩礼返还区分为未办理结婚登记和已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同情况进行规定,但关注点仍在于是否共同生活。”陈宜芳强调,“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2显示,张某与赵某(女)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陈宜芳介绍,“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该案判决女方不需要返还彩礼,符合当地风俗习惯,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例3显示,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仅存续不到三个月,其间双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最终,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对于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以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也存在模糊认识。”陈宜芳称,案例三在这两个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在第4个典型案例中,张某某与赵某某(女)于2022年4月定亲。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定亲礼36600元,后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

关于赵某某的父母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陈宜芳说。

陈宜芳指出,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四个案例重点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彩礼返还”,希望以此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此类纠纷的裁判标准。

“本批典型案例明确了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陈宜芳介绍。

据透露,本次典型案例发布后,最高法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强调了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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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