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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荷兰“黄金时代”的终结

来源:旋欣头条   作者:热点   时间:2024-03-29 07:54:28

原标题:17-18世纪荷兰“黄金时代”的黄金时代终结

“黄金时代”这一概念,最初或由莱顿大学客座教授P.L.马勒在1897年提出。世纪他强调,荷兰火影之无敌幻术联省共和国(以下习称荷兰)这个领土狭小、黄金时代人口稀少的世纪国家在17世纪创造了“无与伦比的繁荣”。然而,荷兰从17世纪后期开始,黄金时代荷兰的世纪“黄金时代”逐渐走向终结。对于其终结原因,荷兰历来史家颇多议论。黄金时代本文认为,世纪所谓“黄金时代”或者17、荷兰18世纪荷兰的黄金时代兴衰,具有相对性。世纪其兴盛主要是荷兰以经济成长为中心,尤其表现为对全球商贸的垄断;而其衰落则以全球范围的霸权争夺失败为标志,尤其是促成荷兰繁荣的各方面优势在17世纪后期式微,导致其与英国的对抗力不从心,直至最终败北。

荷兰崛起最引人瞩目的成就在于横跨东西的商业贸易,被称为“海上马车夫”。它由捕鱼业和造船业发家,在商品流通中获得了巨额财富。火影之无敌幻术1643年,其商船总数已达到3400艘,总载货量400万吨,吨位数相当于英、法、葡、西四国总和。然而,这些辉煌成就背后却存在“致命”隐患,即实业基础相当薄弱。

究其原因,一方面,荷兰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荷兰所在地区被称为“低地”,人们需要筑堤围住沿海的淤泥,还需对沼泽进行排水开垦。虽然拥有引以为傲的农田水利技术,但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农业无法成为荷兰的支柱产业。工业亦然,荷兰曾在染织和精加工纺织品方面表现突出,但到17世纪后期遭遇英国的强有力竞争,其他强国也纷纷出台针对荷兰纺织品的禁令,荷兰有限的工业发展资源不足以应对这种强敌环伺、群起而攻之的形势。另一方面,重商业、轻实业是荷兰人的主动选择。相较于奔波劳作,荷兰人更青睐商品交易、证券、放高利贷,抑或投资艺术品和郁金香。荷兰人倾力投入到不依赖实业发展的货物交换中,被称为“世界的搬运工、贸易活动的中间商、欧洲的代理者和经济人”。

如果说实业薄弱为荷兰衰落埋下根本性隐患,那么创新优势的难以为继则是导致“黄金时代”终结的直接因素。事实上,荷兰人在商业贸易中取得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在金融信用体系、商业组织及管理技术方面的创新。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当时的国际金融中心;1602年、1621年分别成立了东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一度掌控全球商品流通要道。然而,当其他国家或地区争相效仿并在此基础上持续创新时,荷兰却落入墨守成规的传统窠臼。以荷兰东印度公司为例,它是第一家基于永久性股本的股份制公司。初期,它创造性地运用合股方式募集资本,实现贸易投资长期化。可是到后期它的短板也十分明显,其股本长期被最高管理层垄断,他们不发行新股增加投资,而是不断地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低息短期贷款,依靠下一个归国舰队拍卖的货物来还贷。其结果是,在不发生战争及航运不中断的时候,公司资金流转不会产生问题;一旦发生战争,航路受阻,公司就会陷入危机,英荷战争期间便是如此。此外,其贸易方案多年维持不变,而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708年实行彻底改革,在亚洲商品进口、欧洲消费模式等问题的应对上比荷印公司有更充分的准备。

在荷兰无力维持经济优势的同时,英国却逐渐崭露头角。英国重视生产高质量商品,以技术革新提高产品竞争力;将商业利润作为鼓励生产工具创新发明的专利奖金,使之转化为孕育工业革命的资本,由此率先迈入现代世界的大门。在资本主义全球扩张的时代,资源和市场是既定的,英荷争霸是不可避免的。早在17世纪上半叶,双方就贸易与航运、捕鱼业、纺织品市场等问题展开激烈竞争。1651年,英国通过《航海条例》对转运英国及其殖民地的货物和中介进行严格规定,矛头直指荷兰。双方分别在1652—1654年、1665—1667年、1672—1674年发生了三次战争。最终,荷兰被迫承认《航海条例》;而英国的对外贸易以及由此带动的迅速发展的工业,使其在17世纪末经济实力超过荷兰。

联省共和国家体制为荷兰创造商业奇迹并成为欧洲“第一个现代经济体”提供了相对宽容和自由的环境,支撑了荷兰17世纪的崛起。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诸如组织体系混乱、政治凝聚力缺乏等一系列负面问题。

首先,该体制从建立之初就显示出自相矛盾的特点。1575年,尼德兰地区形成了一个新教徒的政治、军事、财政联合体。其责任是维护新教、结束罗马教会活动,并保证所有人不因个人信仰和宗教活动而遭受迫害。基于此,1579年1月23日,北尼德兰大部分地区的新教徒与南部一些新教城市订立《乌特勒支盟约》。它规定,各省之间须采用各种方式维护团结,彼此联合;同时,每个省、城市以及所有居民,仍然可以完整地保留其特定权力(权利)、法令、行为准则以及风俗习惯。换言之,盟约设想了一个各省保留大部分主权,同时有限让渡防卫和用于防卫的税收,以及对外政策等少部分权力的联合体。显然,这并非一种自然而然且不可分割的命运共同体。

其次,各省坚持自身的主权,其下还有许多“自由”城市,利益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当时,各省都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由当地的商人寡头集团直接管理。联省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议会选出代表组成。每个省在联省议会中仅有一票,轮流担任议会主席。共和国内部看似一团和气,实际上权力分配并不平衡,如联省共和国执政和陆海军统帅一直由拿骚家族后裔担任;大议长长期来自最发达的省,所以国策也基本出自该省。此外,荷兰人似乎天然地恐惧和排斥中央权力,大约与其长期受到哈布斯堡王朝、神圣罗马帝国和西班牙统治有关。在1650—1672年、1702—1747年,它甚至经历了两次长时间的无执政时期。由此,整个“黄金时代”都充斥着主张王权、集权的奥兰治派与维护省权的共和派之间激烈的内斗。

再次,在处理海外事务时,联省共和体制更显得不具备整体竞争力。以海军建设为例,荷兰的海军军费依赖各省的摊派款,联省议会必须克服诸多阻力,并且只有各省一致同意,才能筹集到海军军费。军官(士兵)身份也不固定,他们在军舰和商船队之间随意切换。而其竞争对手英国,自1649年起,便开始制定改进和扩大海军的计划。此后仅三年,船舰规模就扩大了两倍。英国还成立了专门的海军委员会,改进编制和战略战术,将国家安全、经济增长与海军联系起来。又如,在海外权益的争夺方面,荷兰商人缺乏民族和国家观念,以赚钱为一切行动的指南。东印度公司拥有对外缔约、行政、司法乃至招募军队等一系列特权,但这些都以取得可预见时期内的货币财富为前提。他们曾在全球范围内占据多个有利位置,如曼哈顿的新阿姆斯特丹(今纽约)、西印度群岛、南非好望角等,但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却无法站在国家战略高度权衡这些殖民据点的全球价值,他们不愿牺牲唾手可得的个人财富来维持一些看起来得不偿失的站点。而英国则从伊丽莎白时代开始,便已从国家层面确立了重商政策;甚至,其议会将国王送上断头台的同时,也没有忽略海外贸易职位的分配。

综上所述,近代早期全球范围的霸权竞争归根结底是民族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尤其取决于是否具备坚实的实业基础和持续的创新能力,以及稳固而统一的国家体制。荷兰没能成功地从商业和金融繁荣转向以现代生产和管理技术为标志的工业化;其联省共和体制又是一把双刃剑,虽在崛起初期有利于经济增长,但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导致其无法有效整合力量对抗英国,“黄金时代”就此终结。

作者:信美利(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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