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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 涉“校园贷”在校生可不纳入失信名单

来源:旋欣头条   作者:热点   时间:2024-03-28 21:26:31

最高人民法院1月2日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校园贷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高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法出家,爱的港湾记者带你了解相关权益保护措施——

坚决纠正超标的台意查封、乱查封现象

首先,见涉意见明确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校生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纳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失信其次,名单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校园贷,应当明确具体数额,最高家,爱的港湾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法出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台意应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见涉等等。校生

严禁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意见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上市公司股票。另外,对于股票已经被质押,并且本案申请执行人并非质权人的,最高法确立了质押股票新型冻结方式,以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的冻结问题。

规定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情形

意见规定各地法院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个月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最高法还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对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其本人或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等一些情形,需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明确了不得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其中规定,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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